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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渡赤水纪念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02 10:56:55 来源: 四渡赤水纪念馆 阅读量:...

 

藏品征集工作是事关博物馆事业可持续性发展的基础工作。为提高我馆的科研水平,规范征集工作的管理与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认定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第19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渡赤水纪念馆设陈列室,专门负责藏品征集和保管工作。陈列室下设藏品征集小组,在馆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藏品征集小组负责具体藏品征集工作。

第二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藏品征集工作是指根据本馆自身的定位、任务、藏品现状和发展需要,通过购买、捐赠、调拨、拍卖、移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获取藏品的业务活动。

第二章  藏品征集范围

第四条  反映与中国工农红军长征及四渡赤水有关的重要人物、事件、革命团体等具有纪念意义或价值的实物、史料。

第五条  反映长征时期、四渡赤水期间的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方面的代表性实物及史料。

第六条  古今中外大小名家作品,具有一定历史、艺术价值的无名作家作品、名迹摹本及无款作品均可入藏。

第七条  伟人、革命先烈及其后人的作品,优先入藏。

第八条  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标本。  

第三章  藏品征集途径

第九条  捐赠。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并颁发收藏证书。

第十条  调拨与划拨,指依据文物部门相关法律、或者政府规章、行政文件将文物、标本在国内合法收藏机构间进行使用权、甚至所有权转移而获得藏品的方式。
第十一条  接收涉案藏品。接收公安、边防、海关、海警、法院、工商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移交的藏品。
第十二条  购买。藏品合法拥有者(或单位)自愿有偿转让且符合本馆征集需要的藏品,经鉴定评估确认后,以双方认可的价格进行购买。

第十三条  交换,指在上级部门批准的前提下与合法藏品持有机构或个人交换藏品的方式。所换出藏品应为本馆富余,且换入藏品应为本馆所缺乏的,或者对本馆具有重要意义的藏品。

第十四条  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藏品的方式。

第四章  藏品征集程序

第十五条 制定征集计划。征集人员根据本馆定位、陈列展览需求和前期征集调查结果,采集拟征集藏品信息,制定征集计划。

第十六条  获得征集信息后由联系人负责,及时将信息汇报藏品征集小组。
第十七条  藏品征集小组进行讨论后,确为本馆所需藏品,由陈列室提出书面申请,写清征集理由,并在四渡赤水纪念馆网站上公布。后进入专家委员鉴定—评估程序。
第十八条  先由本馆专家组进行初审,初审包括:文物的现状、真赝、合法来源证明、价格等;单件价格在五万人民币以下,由征集委员会馆内专家讨论,全票通过后形成专家书面意见,提交馆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单件价格在五万以上,由联合专家组进行复审,其成员由本馆专家及外聘专家组成,全票通过后形成专家组书面意见,提交馆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委派专人负责征集、入藏事务。

第五章  藏品征集资金来源与使用程序

第十九条  每年年底由藏品征集小组根据纪念馆展陈、研究等需求情况,编制征集计划,申请藏品征集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征集藏品5万元以内的,由纪念馆按规定的程序征集;5 万元以上由纪念馆提出申请,向上级部门报备。

第二十一条  遇到重大特别的征集事项,藏品征集小组提出申请,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由藏品征集小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征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藏品征集小组另行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根据四渡赤水纪念馆藏品征集工作的开展适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