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渡赤水纪念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四渡赤水纪念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四渡赤水纪念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四渡赤水纪念馆(以下简称本馆),地址为习水县土城镇长征街。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中共习水县委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是习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700万元。
第五条 本馆的设立、变更、登记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 本馆的宗旨:征集、收藏文物,保护文物,展览史实研究,弘扬革命传统,传承爱国主义精神,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和红色旅游功能,向公众提供公益文化服务,使之成为展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窗口。
第七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为展览红军四渡赤水战役、红军长征相关史实提供服务;
(二)宣传红军长征英勇事迹及毛泽东等领导人光辉思想;
(三)接待参观观众和各界友好人士;
(四)做红军长征四渡赤水战役、长征等有关方面的理论研究;
(五)举办相关学术研讨、讲座、培训,普及历史文化与自然科学知识,学术著作、展览图录及《四渡赤水》双月刊期刊的编辑出版;
(六)管理及维护四渡赤水纪念馆;
(七)讲解、艺术团表演、文化衍生产品、客栈、茶饮等配套服务;
(八)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他业务范围。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监事;
(四)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情况;
(六)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七)提名理事长人选;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十条 四渡赤水纪念馆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四渡赤水纪念馆(以下简称本单位)的议事和决策机构,负责确定本单位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使本单位重大事项议事权和决策权。
第十一条 本馆理事会成员13名,采用委派、征选或推选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代表5名,由举办单位或相关政府部门委派产生;
(二)社会公众代表3名,包括教育界人士,企业代表,志愿者代表,由举办单位面向社会征选;
(三)本馆代表5名,其中馆长、党组织负责人为当然理事,其余1名由本馆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审议决定本单位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二)审议决定本单位的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决定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草案;
(五)评估馆长和管理层的年度工作,组织对本单位的绩效评估工作;
(六)促进本单位与政府、社会公众等的沟通。
第十三条 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 理事会通过理事会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权和决策权,支持管理层工作,不直接参与本单位管理;馆长是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日常工作,馆长及副馆长等组成本单位的管理层,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接受理事会监督,为理事会工作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五条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理事空缺时按第八条规定的程序补充并委任,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派的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岁,社会人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十六条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相关补贴,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热心社会公益,具有社会责任心及个人诚信;
(二)热爱文博事业,维护本单位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坚持共产党领导和正确的政治方向,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在所属领域拥有较高的资历和声望,能客观、独立地表达专业意见;
(五)具备担任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监督、检查本单位对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对管理层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四)本单位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五)监督本单位资金有效使用情况;
(六)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七)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理事会章程和工作纪律;
(二)秉持诚信和勤勉精神,认真履行职责,谨慎决策;
(三)了解本单位的使命、政策、服务内容,关注本单位变化与发展;
(四)执行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五)完成理事会委托的任务;
(六)不得通过理事会任职获取任何非法利益;
(七)审议有关议案可能会产生相关利益冲突时,应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作;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委派或推选的理事任期内因故变动需更换,由委派方或推选方提出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三节 理事长、执行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与执行理事长各一名。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当理事会会议的表决票数相同时,有权投决定票;
(三)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四)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执行理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与理事会决策,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本单位运行管理状况,接受理事会监督;
(二)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人员;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报告;
(四)组织拟订或建议修改本单位用人规模、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和纪念馆章程;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定期召集,一般一年不少于两次。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理事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本单位馆长提议时。
(四)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理事长应当立即召集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的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以电子邮件、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各位理事,并载明会议内容等事项。理事会会议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各位理事。理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原则上应在五个工作日之内以文件形式发给本单位执行。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
(二)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馆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
(五)审议本馆机构设置方案;
(六)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
(七)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理事的姓名;
(三) 会议议程和议题;
(四) 理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三十四条 本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五条 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由举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党组织负责人由举办单位按照有关程序任免。
第三十六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征集与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职工
第三十九条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条 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馆或本馆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四十一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四十三条 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四十四条 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四十八条 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一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和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发展规划;
(三)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
(四)财务预决算和“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五)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十五条 办公室可根据信息公开的内容,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发布:
(一)本单位网站;
(二)本单位公示栏;
(三)相关会议;
(四)新闻发布会;
(五)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
(六)其他方式。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馆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本馆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馆终止后的资产收归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是四渡赤水纪念馆理事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后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