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四渡赤水纪念馆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愿无偿或有偿向四渡赤水纪念馆捐赠。捐赠可以是货币、实物、劳务和服务。其形式包括捐款、捐物、义卖、义展等。
第三条 捐赠活动应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同时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四渡赤水纪念馆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五条 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四渡赤水纪念馆受赠的财产,属于国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四渡赤水纪念馆进行捐赠。
对四渡赤水纪念馆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提请习水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同时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均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意见。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成立捐赠物资管理领导小组,由馆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陈列室、研究室相关人员任组员,协调和管理全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任务是: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四渡赤水纪念馆的建设与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通过合法、安全、有效、规范的运作,使物资保值增值)。其职责是:
1、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2、提供社会捐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3、审核、办理接受社会捐赠的有关手续;
4、拟定捐赠管理、资金使用等规章制度,经馆党组批准后施行;
5、跟踪社会捐赠的到位情况,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我馆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
7、负责各类捐赠证书的制作与颁发;
8、收集整理捐赠信息,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十条 捐赠人可以与四渡赤水纪念馆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四渡赤水纪念馆。
第十一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二条 捐赠人的捐赠财产全部用于四渡赤水纪念馆的建设与发展,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四渡赤水纪念馆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四渡赤水纪念馆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四渡赤水纪念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四渡赤水纪念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四渡赤水纪念馆均应如实答复。捐赠人对于捐赠的文物有拍照、制做拓本、绘图等要求者,纪念馆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