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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渡赤水纪念馆藏品代为保管、鉴定、 养护、修复及咨询等公众服务的制度

发布时间:2016-12-20 12:23:05 来源: 四渡赤水纪念馆 作者: 春来燕 阅读量: ...


四渡赤水纪念馆藏品代为保管、鉴定、

养护、修复及咨询等公众服务的制度


一、职责

1、四渡赤水纪念馆提供收藏品寄存、代管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2、陈列室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馆收藏品寄存、代管服务工作。  


二、收藏品寄存、代管服务工作具体内容

1、寄存、代保管收藏品必须是具备文物藏品资格的合法藏品。

2、寄存、代保管收藏品的归属权不变,收藏者可以随时取回藏品。

3、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在四渡赤水纪念馆展示时,应征得收藏者同意后,标明收藏者身份。

4、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四渡赤水纪念馆可提供免费的保管、养护、修复服务,作为回报,我馆享有寄存、代保管收藏品的出版权、研究权、展示权。

5、收藏者和四渡赤水纪念馆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相关寄存、代保管协议;所有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在签订协议前应经过四渡赤水纪念馆有关专家的鉴定,待签订协议后方能入库。

6、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一旦入库,必须按照四渡赤水纪念馆《馆藏品管理控制程序》及相关文件进行管理。


三、代管文物鉴定制度

1、陈列室对代管文物进行统计,并上报本馆及市文物局,请求对代管文物进行鉴定。

2、上级部门批准后,由陈列室对每件代管文物的来源、用途等相关内容进行整理以备鉴定之用。

3、本馆设定时间,组织鉴定小组对代管文物进行鉴定。鉴定时,专人记录,对每件代管文物填写鉴定意见。

4、鉴定后的代管文物上报省、市文物局进行审批。

5、审批后的代管文物与本馆藏品享有同等的保存条件。


四、代管文物的养护、修复及咨询等公众服务制度

1、代管文物的养护、修复及咨询和帮助服务范围不限。

2、提供代管文物的养护、修复及咨询和帮助服务的人员均为我馆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

3、养护、修复咨询和帮助服务的人员在接受咨询时必须态度和蔼、用语文明,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4、对咨询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意见或咨询时,服务人员不得耍态度,不得简单地把问题推向其他部门。

5、咨询中如发现问题重大的、紧急的藏品养护、修复情况和事项时,应向咨询者明示,并提出相关建议。

6、咨询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本馆陈列室进行藏品养护、修复和帮助咨询。

 联系方式:0851——22661958(办公室)

          0851——22662208(陈列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