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四渡赤水纪念馆的学术和科研水平,加强学术科研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本馆学术发展,营造开放创新的学术氛围,特设立四渡赤水纪念馆学术委员会,指导学术和科研工作开展,并通过学术委员会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联系,促进业务与学术交流合作,提高四渡赤水纪念馆在管理运营、文物征集、陈列展览和学术研究方面的水平。现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四渡赤水纪念馆设立的学术评议与审核机构,负责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咨询、评议全馆的学术和科研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四渡赤水纪念馆学术工作管理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在馆党组领导下,开展学术科研,进行民主管理监督和科学决策。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协助馆务会审议本馆学术、科研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审定馆科研课题的立项、学术成果书籍出版。
第五条:对本馆承担的重点学术研究、科研项目进行督导,审议本馆重大展览项目,并对展览主题、陈列大纲、展览内容、设计方案进行学术把关。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对本馆重要文物的收藏、交换、复制、出借等提供决策建议。
第七条:评审馆科研成果奖。
第八条:组织学术交流活动,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开拓本馆的对外联系渠道以及业务、学术合作渠道;研究四渡赤水战史相关学术领域发展现状和趋势。
第九条:受馆长委托,审议本馆人才培养计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提出人才配置及专业结构的合理化建议。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上颇有造诣、具有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须经馆务会议批准。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由7人组成 。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馆长担任;副主任1名,由主管业务副馆长担任;委员5名。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会议记录由研究负责。
第四章 资格与产生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应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学术上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有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研究经验。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聘任由在聘三人以上的委员推荐、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名,馆务会议研究批准后,以馆长名义聘任。
第十七条:由于自然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馆务会议可以撤换和调整委员人选;委员本人提出放弃委员资格申请,应尊重本人意愿,委员长期不行使委员权利或不履行委员责任,应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从在职或返聘高级职称人员中选出。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权利
1.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2.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4.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5.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二十条:义务
1.努力完成馆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4.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5.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馆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每次会议前,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办公室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十五条: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办公室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二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八条: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馆务会议审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