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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渡赤水纪念馆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8-08-14 21:04:30 来源: 四渡赤水纪念馆 作者: 春来燕 阅读量: ...

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一般于每年2月、12月举行。根据工作需要,亦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研究室),负责会议的组织联络以及会务工作。

二、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三、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学术评议事宜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委员人数、缺席委员名单、议题、审议结果或会议形成的集中意见等。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秘书处(研究室)按规定保管和归档。

五、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本馆整体的学术水平、科研项目及成果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六、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研究室)请假。

七、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已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八、学术委员会委员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可以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九、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同意见,绝对禁止以任何方式在会外散布或泄漏。

十、如遇有紧急事宜需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